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9:54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宾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宾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1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宾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内地税直字〔2003〕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内蒙古宾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正式开业,原为内蒙金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加坡金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合资企业,2002年2月外方撤资后,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正式变更为国有独资企业。
宾悦酒店自外方撤资后,企业资金周转非常困难。
一是至今拖欠大量的工程款和建设银行贷款共计1490.96万元;
二是2003年受“非典”疫情影响,有3个多月处于停业、半停业状态,在此期间根据市政府和防“非典”指挥部的安排,接待了部分防“非典”工作人员以及呼市赛罕区高考考生620多名,影响收入近300万元、利润约80万元;
三是原设计用途是为全区地税系统培训、会议服务,其建设面积小、接待能力低。随着宾悦酒店对外经营范围扩大,经营服务能力已经远远低于对外经营的要求,经常为了系统内部的会议而回绝接待其他顾客,经营收入也相应减少;
四是为了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宾悦酒店共接纳下岗再就业、农村劳动力448名,每年该项支出为658万元。
鉴于内蒙古宾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意见,免征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37500元(其中:2002年7500元、2003年30000元)。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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