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8/952_1677519314197.jpg?width=960&size=23438新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4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5
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6
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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