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4〕2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23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文自2014年11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4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时,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认真核实。自治区地税局将根据各盟市局报送的情况,从严审批。严禁各单位越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减免税的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税收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3〕77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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