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9:1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5]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税征2号
全文有效
各地税分局:
现将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强化税收征管,规范减免税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减免税的申请纳税人要求减免税,应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情况;
(二)申请减免税的原因;
(三)减免税后预计经营的情况;
(四)减免税的用途;在报送申请报告的同时,还应根据申请减免税的税种,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或证件。
二、减免税的审批主管税务部门在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十日内,派税管员进行调查、核实,对对申请人给予明确答复。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发给申请人有关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后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到审批表后十五日内,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由税管员写出调查报告,对申请报告中所列情况、数字的真实、准确性作出结论,并写清减免税的具体依据,提出减免税的具体意见。
(二)税务所长、税管科长对减免税申请和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的方法可采用询问、抽查,必要时可深入申请人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审查无误后,签署减免税具体意见报分局长审批。减免税权限属市局的必须报市局审批。
(三)经审查批准的减免税,由税务分局填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一式三份连同《减免税审批表》,一份由税管科存档;一份由税务所存档;一份交纳税人,做为执行减免税的依据。在没有发出《减免税通知书》之前,对纳税人应照章 征税。
三、减免税的执行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的税务管理。督促、检查纳税人办理规定的一切税务事项。
(一)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征收期向税务所报送“纳税申报表”或“减免税专用税票”。即使在征收期内纳税人无收入或经营亏损也必须按期报送。同时还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以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建立《减免税台帐》。
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间,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减免税专用税票”做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地登记《减免税台帐》。并根据《减免税台帐》编制《减免税统计表》按期上报。
(三)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定期开展税务检查。同时,在开展税收大检查中,也要将已批准的减免税户列入检查对象。如发现审批有误或纳税人减免税条 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立即停止减免税,并按税法有关规定追补税款或罚款。
(四)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前十天,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恢复征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在恢复征税时,按规定纳税。
四、本制度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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