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君 发表于 2023-2-27 11:15:42

高新技术企业,请收藏这份优惠政策指引(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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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为了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小编整理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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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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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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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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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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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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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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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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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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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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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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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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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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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①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②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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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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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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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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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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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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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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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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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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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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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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