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一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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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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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税~今天的小课堂是什么内容呀?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5/519_1677259851378.png?width=64&size=3094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今天宁小税梳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咱们一起来韶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那些事儿!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5/652_1677259851567.png?width=64&size=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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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呢?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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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就比如我们公司取得的发票。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5/822_1677259852749.png?width=64&size=2505没错,这是外部凭证。按照来源分类,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工资表、出库单、付款审批单等,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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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另外还要注意下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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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那如果对方是个人,这种情形下税前扣除凭证有什么要求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我都整理好啦!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5/718_1677259853703.png?width=64&size=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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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支出项目应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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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收到了不合规发票该怎么办呢?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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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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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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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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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发生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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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刚刚提到“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呀?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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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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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了,我们公司是租用的办公用房,并且向出租方缴纳水电费,这种情况要怎么税前扣除呢?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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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跟关联公司有共同支出费用应该如何扣除呢?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 “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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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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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懂了!谢谢宁小税!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5/212_1677259858886.png?width=64&size=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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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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