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7: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2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批复的通
内地税字〔2007〕2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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