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您了解: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4/821_1677233448160.jpg?width=1080&size=57430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税务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环节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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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违法行为共51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基准,确保长三角区域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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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制定的《裁量基准》均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五个区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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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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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裁量基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超过”“不满”应如何界定?
A:《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02
Q:《裁量基准》中,哪些违法行为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A:共有19项违法行为可适用“首违不罚”。
其中,《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②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③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④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⑥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⑦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⑧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②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
③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④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⑤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⑥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⑦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⑧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⑩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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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繁昌区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法制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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