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3-2-24 17:05:19

提醒丨二月底截止!派员出境单位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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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单位2022年度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

请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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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划重点
2022年度将居民个人派往境外工作的,
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
应于 2023年2月28日前 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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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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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左侧菜单栏点击【优惠备案与信息报送】,再点击【派员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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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添加”,选择所报送的“派出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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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添加或批量导入外派人员情况,填写完毕后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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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添加:点击“添加”,在弹出的表格中逐项填报外派人员详细信息;
?批量导入:点击“导入”按钮下载模板,填写完成后导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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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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