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6:0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6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60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市城镇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内政字〔2010〕27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你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征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区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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