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征[1996]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发票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发票的通知
地税征7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第七印刷厂、塘沽印刷厂、公用事业印刷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417号),为确保我市地税系统采用统一防伪措施印制普通发票(简称新版发票)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印制时间自1996年4月1起,各发票承印厂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纸印制行业专用发票、行业性部门发票和带单位名称的自印发票的发票联,并继续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号码。
印制无碳压感纸发票的,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但必须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号码。
二、新版发票的使用时间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我市各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新版发票。
(二)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日前为新旧发票交叉使用期。
(三)各分局、行业主管部门在新版发票印妥前要酌量发售旧版发票,发售量控制在两个季度的使用量。行业主管部门自新版发票印妥后即向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售,并收回旧版发票。
三、旧版发票的使用期限及缴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领购的旧版行业专用发票或行业性部门发票,以及经核准自印带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止,到期一律停止使用,同时向主管税务分局缴销空白发票。
旧版发票的缴销手续按市局印发的《发票管理工作制度(试行)》(地税征4号)的第四项“发票的缴销”办理。
使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继续使用,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停止使用后再行通知。
四、自1997年1月1日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继续使用旧版发票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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