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字〔2011〕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征收标准的批复
内政字〔2011〕171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征收标准的请示》(乌政发107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将你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定为每平方米5元。此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专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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