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3-2-24 13:22:3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热点问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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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热点问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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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哪些纳税人可以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单位无偿使用股东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4.高校学生公寓是否缴纳房产税?
5.我们单位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6.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7.个人购买的住宅、用于居住的商住两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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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纳税人可以在4月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369号)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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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无偿使用股东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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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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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高校学生公寓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文件的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房产用途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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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单位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也有出租的房产,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答:(1)对于自用房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6〕24号)第1条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对于出租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3条、第4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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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应按以上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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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购买的住宅、用于居住的商住两用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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