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补充说明公司对县税务局的应付暂收款产生原因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4/461_1677213906676.png?width=646&size=66599请补充说明公司对县税务局的应付暂收款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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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及税率披露的准确性,补充说明对国家税务总局黎川县税务局的应付暂收款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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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说明对国家税务总局黎川县税务局的应付暂收款产生原因
公司分别于2017 年 3 月和 2019 年 1 月因违法排放污物被黎川县环境保护局罚款 70,000 元和 200,000.00 元。根据财税 (2015)78 号通知第四项规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法、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 1 万元以下罚数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黎川县税务局于2020 年和 2021 年分别向公司下达了黎税第二分局通 26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黎税第二分局通 (2021)35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应缴回 201 7 年 4 月至 2020 年 3 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共计 5,548,590.29 元以及 2020 年 4 月至 2020 年 9 月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500,296.82 元,合计 6,048,887.11 元经与税务局沟通公司于 2020 年支付了 693,946.01 元 2020 年末产生了应付暂收款国家税务总局黎川县税务局5,354,941.10 元该款项已于 2021 年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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