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 发表于 2023-2-24 12:31:50

这俩人注册多家公司买单骗取出口退税几千万!

榕税稽罚告〔2023〕105号
福州贝xx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7586933.21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蔡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586933.21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送达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10时1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你公司已失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0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06号
xx(福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21459207.25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蔡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1459207.25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4/164_1677213108317.png?width=81&size=2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送达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10时0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你公司已失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0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07号
福州xx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3162735.77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xx生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162735.77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送达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10时0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我局已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因你公司已失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08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08号
福州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7748276.13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蔡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7748276.13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关于福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09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福州xx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福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1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10号
福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16964874.93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蔡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6964874.93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福建xx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09时2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福建xx兄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福建xx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11号
福建xx兄弟实业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4/349_1677213108534.png?width=81&size=273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5705671.65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蔡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5705671.65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关于福建省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09时1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福建省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
福建省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3〕10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3〕109号
福建省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无出口业务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36630007.49元。http://file.tax100.com/o/202302/24/471_1677213108676.png?width=81&size=273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颜xx、蔡xx等人的《讯问笔录》,你公司存在无出口业务、无货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通过购买报关单和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36630007.49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上述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提供的退税相关资料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停止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来源:税乎网 福建省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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