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3:09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稽[1997]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税稽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地税稽3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规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规程》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局一九九七年全面推行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方案,结合各分局稽查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稽查规程》)的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税务稽查制度,将贯彻《稽查规程》列入一九九七年地税工作的重要议程。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税务稽查工作是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重要保证,是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稽查规程》是我市地税系统全面推行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把贯彻落实《稽查规程》工作纳入全面推行征管改革的方案中统筹安排。因此,市局将此项工作列入一九九七年地税工作的重要议程。搞好此项工作的关键是要解决好认识问题,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稽查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快地在稽查系统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为推动此项工作,使税务稽查工作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市局将制定《税务稽查工作操作程序》、《税务稽查岗位职责范围》及《税务稽查人员考核办法》等项制度、办法,初步形成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的制度体系,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建立双层的稽查体系按总局提出“建立双层稽查体系”的要求,我市地税系统将建立市局稽查和分局稽查的双层稽查体系。其内容包括:
(一)完善稽查机构,明确稽查职责
1.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为市稽查分局,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市局稽查处的职能,统筹安排稽查系列的各项稽查工作,对地税系统的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具体工作有:制定稽查工作的规章 制度并监督检查;与各税政处室密切配合,提出对各税种稽查工作的要求,下达全市稽查计划;布署并指导分局开展稽查工作中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工作;总结推广分局开展稽查工作的经验;办理市局指定的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重大案件(群众举报的一般性税务案件均批转有关分局查处);审理各分局上报的大案、要案和疑难税务案件;收集整理稽查信息,完成上报总局的各项稽查工作的文字材料和稽查报表;市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查工作。
2.各税务分局稽查管理机构,分别为稽查科(原市内六个区和塘沽区已实行征管改革的分局)或税管科、稽查所、税务所。
稽查科(税管科)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本区县各稽查所、税务所的稽查工作。
具体工作有:贯彻落实总局或市局制定的稽查工作规章 制度,监督检查各稽查所(税务所)执行情况;根据市局对稽查工作的布署,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并下达稽查计划,检查各稽查所(税务所)稽查计划落实情况;办理分局领导指定的大案要案和群众举报重大案件(群众举报的一般性税务案件均批转有关稽查所或税务所查处);审理稽查所、税务所上报的大案、要案和疑难税务案件;收集整理本区县的稽查信息,完成上报市局的各项稽查工作的文字材料和稽查报表;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稽查工作。
已进行征管改革分局的稽查科(税管科)负责备稽查所全部或部分的稽查选案工作。
已推行征管改革单位的稽查所,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稽查。具体工作有:执行分局下达的稽查计划,按照分局或本所稽要选案的结果,依法实施稽查;审查稽查结果,审理一般性税务违章 案件;上报大案、要案和疑难税务案件;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整理保管稽查案卷;上报稽查信息。
未推行征管改革单位的税务所,仍实行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分局应对其稽查工作加强领导,为促使专管员依法稽查,应坚持实行“双人稽查”办法,即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由两人以上进行。重大案件报上级审理定案。
稽查所(税务所)必须上报分局审理的大案、要案,其标准暂定为:预计查补税额在5-10万元以上的(分局在此限度内自行确定)或纳税人违章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需重罚的案件。
(二)调配人员岗位,形成专业分工实行征管改革的分局,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总人数的40%以上,要将稽查工作划分为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部分,将稽查人员合理调配在这四个岗位上,逐步形成专业分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的格局。
1.稽查科人员编制为1~6人,应选配政治素质较高、熟悉稽查各环节工作的干部。不建立稽查科的分局,应充实税管科的力量,必须设专人分管稽查工作。
2.由于目前按纳税人的行业设置稽查所的形式不宜做过大的调整,所以可将各稽查所人员在内部进行大致的岗位分工。稽查、审理、执行三个岗位人员的分布比例由分局自行决定,但必须将主要力量调配在实施稽查的岗位上,审理和执行岗位的人员要少而精。稽查所长应承担主要审理工作。不设稽查科的分局,稽查所长应按分局稽查计划的安排,承担本所选案工作。
在当前稽查人员不足,人员分工有交叉的情况下,各岗位人员必须既有岗位分工又有密切配合,防止稽查全过程全部由一个稽查人员办理,失去相互制约机制。
3.分局要成立大案要案审理组,负责审理大案、要案和疑难税务案件。审理组长由主管的分局长担任,成员为稽查(税管)科长及其他有关科、所的领导。
未推行征管改革分局的税务所,专管员岗位可不做调配,但稽查工作的选案和审理应由税务所长承担,大案、要案的审理应报分局办理。有条 件的分局可以根据《稽查规程》要求、按专业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探索运行有效的方法,并随时向市局反馈问题与信息。
4.承担涉外税收任务的分局要合理安排稽查力量,涉外税收的稽查工作由专人负责。
(三)严格执行规程,规范稽查行为
1.在学习《稽查规程》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稽查规程》。稽查工作主要程序是:选案人员根据年度稽查计划确定稽查对象并记入台账,转稽查实施人员;实施人员按期实施稽查并将稽查结果通过稽查报告的形式转交审理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工作中可对其中一部分稽查结果进行抽查(复查),并按税法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转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交给纳税人,监督纳税人执行处理决定。
2.在加大稽查力度的同时,严格执行稽查工作的执法程序,按《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和《稽查规程》来规范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杜绝稽查人员的随意性和任意性。为严肃执法,不应对稽查人员下达查补税额和违章 罚款的指令性计划。
3.为考核各岗位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工作效果,办案人员必须对本人经办的稽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将稽查的全过程记入稽查案卷。已查处结案的案件,应定期抽样复查,如再复查出新的问题,应查清情况,分清责任,视责任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使用微机管理,加快电子化进程稽查工作使用计算机管理是地税系统加快电子化进程的重要内容,是一九九七年计算机应用的重点课题。按照全面推行征管改革总体方案,部分分局将扩大计算机局域网,实现征管软件的升级,使计算机管理覆盖征收、管理、稽查等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1.扩大局域网的分局,增设稽查科(税管科)、稽查所计算机工作站,使用新的征管软件开展稽查选案、稽查记录和稽查报表的工作,要建立稽查电子档案。
选案应包括随机抽样选案(选案数要少)和依据申报信息、情报交换,针对疑点的分析选案(选案数要多)。
稽查报表要转换为符合总局要求格式的数据库,上报市局,便于汇总上报总局。
2.已推行征管改革,但暂不扩大局域网的分局和暂缓推行征管改革的分局,稽查工作由人工按本实施意见操作。已配置部分计算机的单位应尽量利用计算机中征收和管理的各类数据库,辅助开展稽查工作。
3.使用计算机开展稽查工作,实现人机结合的管理形式,是强化稽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在计算机装备不足和软件尚不完善且不成熟的情况下,搞好稽查工作主要依靠稽查人员艰苦细致的工作、不可过多依赖计算机。即使装备了计算机的单位,选案工作仍应由有经验的人员为主,在建立稽查电子档案的同时也必须建立完整的稽查案卷。一九九七年可由计算机执行稽查工作的也要人机双轨运行。
三、加强贯彻执行《稽查规程》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稽查规程》工作是一九九七年地税系统全面推行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征管改革的成败,举足轻重,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局征管改革推动组负责此项工作,市稽查分局牵头,各税政处室密切配合。各分局由局长负责,组成由有关科、所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将贯彻落实《稽查规程》工作做为推动征管改革不断深化的主要工作,确保《稽查规程》贯彻落实,确保征管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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