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1:00:3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国税局 内财规〔2001〕4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风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国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风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规〔2001〕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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