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55:4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6〕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交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交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6〕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交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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