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5 每日一税】实习工资这样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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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5 每日一税】
实习工资这样扣缴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22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春节大假过后,很多即将毕业的学生去有关单位实习,实习单位对其给予一定报酬该如何扣缴个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问题】小王是北京**大学博士,将于2023年6月毕业。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在M公司实习,实习工资为4500元。M公司支付小王实习工资时如何扣缴个税?
【解析】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工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提醒:
1.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
2.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于是有老师可能会这样认为,小王按月取得实习工资4500元,超过4000元低于20000元,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税率这样扣缴个税:
小王按月取得实习工资应纳个税额=4500*(1-20%)*20%=720(元)
如果这样计算纳税,小王缴纳个税720元,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对低收入的实习生而言税负就重了。
实务中,如果按以上方法扣缴实习生的实习工资个税的老师就忽略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习生取得实习工资,应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计算税款时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后,小王2023年2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4500*(1-20%)-5000),不需缴纳个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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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一句话总结:实习生取得的实习工资,扣缴义务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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