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50:49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7〕3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7〕3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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