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50:4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0]67号 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6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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