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税客 发表于 2023-2-13 16:20:34

某上市公司荒坡上被挖出377箱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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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于2012年3月21日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作为“LED创新前景的引领者”,长方集团一直致力于推进LED在照明领域的发展,拥有强大的研发技术和体系完整的解决方案,优秀的品质管理及先进的生产制造设备。长方集团在深圳、惠州、江西均有生产基地,涵盖设计、研发、模具、注塑、生产、品质管理、仓储等全面制造体系。集团上中下游形成协同,打通LED全产业链,围绕“聚焦、协同、开放、创新”的发展战略,产品将涵盖:光源封装、LED照明、LED离网照明、LED离网生活。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 25 号),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2023 年 1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显示, 经公司初步核查,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铭盛”)截至 2021 年末虚增应收账款 3.69 亿元,2020 年末虚增应收账款3.16 亿 元。公司拟对 2021 年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更正后调减资产总额3.57 亿元,占调整前资产总额的20.98%,调减净资产3.69亿元,占调整前净资产的46.98%,会计 差错更正事项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 出具鉴证意见。此外,公司不再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大华所”)作为公司年审机构,改聘中兴财光华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高度关注。
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1.根据公告,公司后续将对2021 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预计将于2023 年 3 月 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日前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调整情况,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数据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请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特别是更正事项设定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审慎发表审计意见。
中兴财光华回复:本所将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审慎执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长方集团更正后的 2021 财务报表审慎发表审计意见。
2.根据公告,康铭盛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已经在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受理,受此影响公司就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等事项再向 2021 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董事梁涤成、独立董事王寿群分别对董事会审议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投反对票、弃权票。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具体情况,会计凭证被隐匿、销毁的具体范围及规模,公司及会计师针对康铭盛剩余财务资料及会计凭证展开的核查过程、核查措施、核查结论,结合相关董事反对及弃权理由说明核查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外部机构鉴定程序是否全面、审慎,是否为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提供充分、恰当依据。
回复如下:2022 年 7 月 12 日公司管理层获悉以李迪初、聂卫、彭立新等为主的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康铭盛原管理团队”)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公司随即安排人员前往阻止并向深圳龙华警方报警。当日,警方及相关部门在深圳康铭盛厂区外截获一整车会计凭证,另有两车去向不明。监管部门会同警方一同现场查看并统计了被截获的会计凭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被截获的凭证已移交至公司。经清点,该批截获的凭证为 2013 年至 2021 年康铭盛的纸质会计记账凭证。2022 年 7 月 13 日,康铭盛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已经在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受理立案(案件受理编号:深龙华公(福民)受案字 2022-34587 号)。经公安部门侦查,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安部门在康铭盛全资子公司江西康铭盛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康铭盛”)厂区内的荒坡上起获了被掩埋的会计原 始单据、生产经营等资料,经长达两天时间,共挖出 377 箱(塑料周转箱 50CM*40CM*30CM)会计原始凭证资料等,挖掘掩埋资料的坑长约 9 米宽约 5 米深 约 5 米,资料所属期间为 2013 年至 2021 年,被掩埋的资料均为用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单据等,包括核算成本类资料、核算收入类资料、核算工资类资料等;由于相关资料被倾倒掩埋时间较长,大部分资料无包装直接裸露掩埋,大部分凭证上面的数字 模糊无法辨识,仅文件抬头和标题尚可辨识。经公司核查,截至目前发现被掩埋销毁的资料主要为康铭盛 2014 年至 2021 年的会计原始凭证单据等;康铭盛金蝶系统自 2013 年以来的财务电子账套完整(与对外 披露的数据核实一致),ERP 数据仅有 2021 年 12 月后的数据;纸质会计记账凭证完整。公司调查委员会结合外围取证获取的证据资料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提供了充分、 恰当的依据。关于董事梁涤成投反对票及独立董事王寿群投弃权票的情况: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时, 公司管理层向全体董事讲解了更正依据和核查过程。董事梁涤成在会议中提出缺乏充分、有效依据支撑,公司管理层亦邀请其来公司现场查阅相关材料依据,并出具了外部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其未到公司查阅相关材料,仍以“本议案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缺乏充分、有效的依据支撑,也没有经过客观、公正的核实流程。” 等理由投出反对票。独立董事王寿群以“本议案的结论与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反映的情况不符,外部机构仅做了检查、重新计算的鉴定程序,未征询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原审计机构的意见,也未与客户进行全面、系统的核实合同,核对往来账务,容易造成应收账款的流失和不准确。”为由投出弃权票。此外,公司当初收购康铭盛股权时,梁涤成是原康铭盛股东,为当时并购的交易对手方之一。经公司访谈客户,核查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与客户的销售对账单及召开经销商会议核实前期销售情况,核查获得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重点核实赊销额度、奖励结算及货款结算支付等事项,获取客户保管的与康铭盛原管理团队经营期间的销售对账单。通过上述措施经核查,2021 年及以前年度康铭盛的日常经营均由康铭盛原管理团队负责,在其经营期间签署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经康铭盛与客户双方签字盖章。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签署后,康铭盛销售人员制作对账单、主管销售的副总签字确认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销售对账单交给客户对账签字确认回传,次月康铭盛结算客户上月的应兑现奖励;对账单显示,康铭盛每月均按补充协议结算返利,并在次月对账单中冲减应收账款,因此康铭盛签署的补充协议是正常执行且真实有效的,销售对账单显示的应收账款才是真实的。康铭盛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账面记载金额 与对账单记载金额的差异,即为虚增的应收账款。经过核实的 2021 年末应收账款占总应收账款比例达到 95%以上。综上,确认虚增应收账款的对账单及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金额均为康铭盛原管理团队在其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且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上有康铭盛原财务人员及销售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故公司对应收账款核查依据充分、有效,核查过程客观、公正,为公司更正相关 财务数据提供了充分、恰当的依据。但由于后续需对 2021 年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 后续会计差错更正数据存在调整的可能。
中兴财光华回复:2022 年 11 月 8 日至 10 日,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会计师派出审计人员对现场挖掘起获被掩埋的会计凭证等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做笔录;现场挖掘发现的相关会计凭证被倾倒长约 9 米宽约 5 米深约 5 米的深坑中,经重新整理装入塑料筐共计377 筐,公司组成清查小组,会计师对清查情况实施监盘,现场挖掘起获被掩埋的会计凭证共计 377 筐(塑料周转箱 50CM*40CM*30CM),由于长时间掩埋在地下,大部分凭证上面的数字模糊无法辨识,仅文件抬头和标题尚可分 辨,经查验被掩埋的会计凭证均属于康铭盛,基本是会计核算用的原始凭证单据,包括核算成本类资料、核算收入类资料、核算工资类资料等,能够辨识的资料年度涉及 2013 年至 2021 年。经与公司一起访谈客户、核查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与客户的销售对账单、实施函证 等调查程序,核实前期销售情况,重点核实赊销额度、奖励结算及货款结算支付等事项;获取客户保管的与康铭盛在原管理团队经营期间的销售对账单;向客户发出询证函确认应收账款余额、销售额、第三方回款情况及销售返利事项等事项。经核查,2021 年及以前年度康铭盛的日常经营均由康铭盛原管理团队负责,在其经营期间签署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经康铭盛与客户双方签字盖章。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签署后,康铭盛销售人员制作对账单、主管销售的副总签字确认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销售对账单交给客户对账签字确认回传,次月康铭盛结算客户上月的应兑现 奖励;对账单显示,康铭盛每月均按补充协议结算返利,并在次月对账单中冲减应收账款,因此康铭盛签署的补充协议是正常执行且真实有效的,销售对账单显示的应收账款才是真实的。康铭盛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应收账款账面记载金额与对账单记载金额的差异,即为虚增的应收账款。综上,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依据是充分、恰当的。
(2)说明除 2021 年度外,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是否存在会计差错,如是,请你公司进行更正并说明更正后你公司股票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你公司股票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你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并请中兴财光华 在对公司 2022 年度审计过程中充分关注相关情况,审慎发表审计意见。
回复如下:2022 年 4 月 22 日上午,公司收到子公司康铭盛更新后的财务报表,涉及康铭盛自查自纠发现的未入账销售返利 1.68 亿元,依据其提供的资料显示,1.68 亿元返利涉及的年度为 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不涉及 2017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公司核查,2017 年康铭盛应收账款余额为 2.63 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 2017 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2.82%,在 2013 年至 2017 年,康铭盛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为 18.04%,基本处在合理区间。但 2018 年应收账款余额达 3.93 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增加至 37.26%,2019 年应收账款余额 5.19 亿元,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进一步增加至 49.28%,2020 年应收账款余额 4.53 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幅增加至 55.75%,自 2018 年始,康铭盛在营业收入逐年下降的情况下,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加,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2020 年末达到 55.75%,与康铭盛 2013-2017 应收账款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差较大。经公司核查康铭盛应收账款明细账、银行日记账,其 2017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25,110 万元,后续累计收回 24,734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未收回金额为 376 万元,截 至 2017 年末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 839.76 万元,未收回金额小于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未收回金额确认坏账亦不会对损益造成影响。同时结合调查委员会通过走访客户、召开经销商会议取得销售对账单、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账函证等外部资料,核实康铭盛应收账款的赊销额度、奖励结算及货款余额等事项,公司未发现 2017 年度 涉及虚增应收账款的情况。因康铭盛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已经在深圳公安局龙华分局受理立案(案件受理编号:深龙华公(福民)受案字 2022-34587 号), 受此案的影响,公司就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等事项再向 2021 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综上,由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暂不涉及 2017-2020 年度,公司将继续核查,如后续掌握更多关键财务资料,亦可能对其他会计年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暂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独立董事阮军、朱星文意见:经公司通过访谈客户,核查康铭盛原管理团队与客户的销售对账单及召开经销商会议核实前期销售情况,重点核实赊销额度、奖励结算及货款结算支付等事项,获取客户保管的与康铭盛在原管理团队经营期间的销售对账单,核查获得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核查程序,经核实的 2021 年末应收账款占总应收账款比例达到 95%以上, 公司对应收账款核查依据充分、有效,核查过程客观、公正,为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提供了充分、恰当的依据。同时,因康铭盛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的影响,公司就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等事项再向 2021 年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相关规定。由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暂不涉及 2017-2020 年度,故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暂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独立董事王寿群意见:1、对应收账款审计中发现重大差异需要查找原因和依据,必须对交易双方应收 账款形成过程、增减记录进行核实,而不仅仅是对余额进行核对。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避免造成应收账款流失和不准确,建议征询原管理团队和原审计机构的意见。2、关于“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因犯罪嫌疑人彭立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继续侦查,证据不足”的决定,已于 二 0 二二年十一月对彭立新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是否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建议以司法行政机关的结论为准。
来源:上市公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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