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经贸[2006]143号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经贸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地税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地税局:
为推进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可登陆新疆中小企业网www.xjsme.com或新疆经贸信息网www.xjetc.gov.cn查询),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定专人做好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的总结,同时对尚未列入全国试点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要求做好审核上报工作(不含前四批国家已批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与2006年5月25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企业处。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国家和自治区已批复我区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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