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流转字[2001]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流转字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37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406号)一并转发给你们,为方便和强化征管,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转属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征营业税审批的有关问题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须持国家经贸委批复的纳入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当地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一般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收入营业税申报表》(附表1),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信用机构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
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在担保机构应持有关证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服务业发票,主动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检查,对享受免税的担保收入应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区分清楚的,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具体享受免税时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计算。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中小企406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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