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6: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0]25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罗布泊矿业开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罗布泊矿业开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58号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哈地税发〔2010〕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有关规定,现对罗布泊地区矿业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罗布泊地区从事矿产品及其他物资运输业务的单位纳税人,无论出货方在何处,均应在货物运输业单位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单位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由其自行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货物运输业单位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的,由其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营业税等地方税收后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凡在罗布泊地区从事矿产品及其他物资运输业务的单位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出货方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不得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营业税等地方税收。货物运输业单位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出货方单位所在地相同,或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为个人时,方可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三、货物运输业单位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为已办理营业执照(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和非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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