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常见疑难问题解答——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3年2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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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
热点问答
2023年2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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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已经开始了!
还没有完成的纳税人赶紧看过来!
01
问: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哪些?
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02
问: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2022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3
问: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答: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04
问: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是什么?
答: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5
问:申报经营所得时是否可以享受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优惠?
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06
问:发生了对外捐赠可否在申报经营所得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07
问:哪些支出不能在生产经营所得前扣除?
答: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08
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09
问:哪些人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10
问: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哪里申报?
答:只取得一处经营所得的,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1
问: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渠道有哪些?
答:线下渠道: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前往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
线上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下载服务--软件工具--可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如您还有其他税费需求或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了解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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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税务
编辑:十堰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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