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税[2001]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劵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劵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劵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劵投资基金(一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劵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及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劵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及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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