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5: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8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装卸搬运业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装卸搬运业务
新地税发1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装卸搬运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3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纳税人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318号”文件和本通知。
二、纳税人将承揽的装卸搬运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装卸搬运费差额作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为装卸搬运业务;
(二)纳税人能够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装卸搬运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及利润;
(三)纳税人能够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纳税人必须实际支付装卸搬运费分包价款,并能够取得分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新疆搬运装卸业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作为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凡纳税人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应按照其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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