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0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来津施工、监理企业税收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来津施工、监理企业税收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来津施工、监理企业税收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6日
为加强税收源泉控制,对外地来津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外监企业)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施企业在津取得的建筑、安装及其它工程收入和外监企业取得的工程监理收入,应缴纳的税款,自2001年3月1日起,统一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
(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电话:23673295、23673297)
二、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就其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建筑业3%或服务业5%税率代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均回原地缴纳;对持有当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但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就其结算的建筑工程收入、工程监理收入,分别按7%或9%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三、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在取得工程收入和监理收入时,必须到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同时缴纳税款。《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为外施企业和外监企业与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收入和监理收入(包括分期结算的收入)的唯一合法凭证。
四、外施企业、外监企业和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凡未按照本公告规定,使用专用发票和缴纳税款的,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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