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5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8}25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府征用土地取得的补偿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8}77号)收悉,经查,2007年7月,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米东新区规划建设局的规划以及管委会的决议,将其位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西侧面积为267398.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米泉土地储备中心用于修建市政道路,具体为:1.团结路北、振兴路西(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2004}5418.5419,宗地号20-2-19 ,20-2-28),面积:126346.6㎡。2.吐乌大高速路东(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2004}5421,宗地号20-1-122),面积:16780.73㎡。3.振兴路西、高等级路东(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2004}5416,宗地号20-2-241),面积:124271.15㎡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取得土地补偿收入28637618.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着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着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米东新区管委会根据2006年9月18日 米东新区管委会第五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5号},做出将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西侧土地使用权收归米泉土地储备中心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经研究,区局意见: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西侧面积为267398.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归还给米泉土地储备中心,用于修建市政道路所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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