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4: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1]1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7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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