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起这些税收新规实施~本月申报期到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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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申报期限至2月15日
以下新政
自2023年2月1日起
正式实施
PS:识别下方二维码
可下载2月新政全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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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 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规〔2023〕1号
政策要点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3〕3号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共计32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裁量标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 (2020年第4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2月1日起,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税费业务事项,按照可容缺资料范围进行容缺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政策要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2023年已实施的税费政策
锡小税也整理好了
赶紧收藏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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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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