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9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通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