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3: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2000]3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营业税问题》(国税发70号)转发给你门,请知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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