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3-2-10 11:20:11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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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常见问题
看这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出台后,您是不是也产生过以下同样的疑问呢,税小芜来帮您解答,快来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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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一家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公司,此前一直享受生产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底还有加计抵减余额2.5万元未抵减完,请问没抵减完毕的余额还能在2023年继续抵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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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2/10/553_1675999207277.png?width=370&size=67483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你公司此前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1月征期申报2022年12月属期或2022年第四季度所属期时仍然适用老政策(生产性加计抵减10%,生活性加计抵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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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是一家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企业,请问我应该怎么判断自己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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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2/10/918_1675999207988.png?width=370&size=6748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餐饮住宿服务。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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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请问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该如何提交加计抵减政策声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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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2/10/361_1675999208531.png?width=370&size=67483 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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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2023年度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应该如何申报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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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2/10/916_1675999208828.png?width=370&size=67483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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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2/10/907_1675999209249.png?width=502&size=60247
Q
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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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le.tax100.com/o/202302/10/221_1675999209789.png?width=370&size=67483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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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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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
审核:芜湖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芜湖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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