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2:2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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