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1:4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四川省古杉化学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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