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242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减免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减免保险营销员税负问题的意见
新地税发24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新疆保监局《关于减免保险营销员税负有关问题的请示》(新保监发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1.营业税起征点问题。根据新地税函522号通知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07年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故不宜再单独进行调整。
2.关于对保险营销员免征2009年下半营业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除条例规定的减免税外,我局无权对营业税进行减免。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建议由政府酌情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3.关于下岗再就业、退役士兵及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等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陆续出台过相关政策,比照执行即可。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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