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所[2002]第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增职工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增职工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津地税所第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增职工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津地税所第1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10日
东丽地税分局:
你局来电请示关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增职工个人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增职工个人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派发给个人名下的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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