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40: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9]05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决定》(新政发29号)称:“为农牧业提供的机耕、机播、营林、排灌、植保、收割、农业运输以及其它为农业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农机作业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或其它劳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农机供应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局财税字78号文件:全区农机加油站、修理、供应点及新办的农机企业(实体)免征所得税。……”为统一政策,方便征管,现做如下明确规定,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 该《决定》中所称的“农业运输”,是指把农作物从田间生产作业地运住加工场(站)的运输作业,不包括其他方面的运输。
二、 该《决定》中所称的“技术服务”,是指与农牧业机耕、机播、营林、排灌、植保、收割、技术推广、科技管理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
三、 为农牧业提供的机耕、机播、营林、排灌、植保、收割、农业运输以及其他农业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农机作业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科学管理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全区农机加油站、修理、供应点及新办的农机企业(实体),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机加油站、修理、供应点应将其农机加油站、修理、供应经营业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别核算,否则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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