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扩展 | 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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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降低举报门槛,加大举报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举报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实施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助同级处非办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举报情况说明(如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五)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三)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六)省处非办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标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及流程
第九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受理、属地查证的方式进行,由各级处非办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跨市(州)的非法集资行为,由省处非办确定主办地受理或查证。
省处非办接到举报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转至省相关成员单位或者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的市(州)处非办进行查证,报省处非办审核并作出奖励决定。各地处非办接到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由其受理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查证(因案情复杂并需延长查证时间的,需向举报人进行说明),并作出奖励决定。
各级处非办上报的举报案件材料应包括: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名称、案件性质、认定结果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案件基本线索和证据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处非办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认真受理电话、书信、来访、网络举报,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非办(金融办);
(二)各级公安机关;
(三)各行业主(监)管部门;
(四)“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
(五)贵州省级政府服务热线“12345”。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分四个档次:
(一)被举报的行为经有关部门初步调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即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金额超过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案件,给予举报人7000元以上的奖励;在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在认定或实施被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后,随着调查逐渐深入,发现举报线索满足更高一档奖励标准时,奖励资金的实施兑付需核减前一档认定或实施的奖励奖金。
第十三条 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级处非办可适当降低举报门槛。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逐级审核,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级举报奖励资金用于向省处非办举报的非法集资奖励资金;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级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用于本级处非办受理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各市(州)处非办可依据本实施细则修改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省处非办备案。如各市(州)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已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存在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处非办应严格落实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处非办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上月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省处非办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月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通知》(黔处非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来源:澎湃新闻网
编辑:六盘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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