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9: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5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奎屯分公司等单位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奎屯分公司等单位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6〕4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奎屯分公司等单位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伊州地税发72号)收悉。有关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奎屯分公司等单位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区局未作统一调整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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