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45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也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也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4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日,一些地区反映在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新地税发【2003】179号)时,有些具体问题不够明确,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区局就此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问题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疆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时,均应在发票联“备注栏”处加盖统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二)经批准可以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新疆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中介机构,开具发票时军营在发票联“备注栏”处加盖统一的“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
二、未分设地税机构的县税务机关的代码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未分设地税机构的县税务机关的代码,使用该县税务局在国税系统中的代码。
三、有未分设地税机构县的地州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将涉及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文件抄送或转发未分设地上机构的县税务局。
四、纳税人识别号问题
“纳税人识别号”即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税务登记证号”。各地在填开《新疆公路运输业统一发票》、填写“货运业纳税人认定表”、“发票清单”及刻制“专章”时,凡涉及“纳税人识别号”内容,均以税务登记号为难。
五、区局本月17日下发的《关于迅速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新地税传【2003】16号),要求各地务必在本月25日前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各地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后,除按要求报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进程报告单”外,还应同时上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的复印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申请审批表”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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