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9:0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传发〔199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内税传发〔1994〕6号
各盟市财政处(局)、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财法字42号《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精神,鉴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金融、保险系统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采取集中缴库的办法缴入自治区国库。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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