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2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29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7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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