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8: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6]050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4〕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644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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