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7:1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津国税流[2003]5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5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51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1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鉴于天津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现将我市执行《公告》的有关时限明确如下;除《公告》第四条 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 款规定中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和《公告》及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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