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6:0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财税字〔1995〕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11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7号《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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