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6 10:35:4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7]05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05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鉴于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提供烧卤烤熟食及冷饮等服务,属于“饮食服务业”经营当中特殊的货物销售活动,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均有一定依据,为避免国税和地税争执,我们意见:目前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已解决烧卤烤熟食及其他饮食服务经营范围的地区应维持现状;仍没有解决的地区应继续向当地政府汇报,并按当地政府裁定意见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通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一字[1997]05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