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城税问】开工第一周,海口纳税人都在问的热点问题
http://file.tax100.com/o/202302/04/530_1675446930930.gif?width=1080&size=211045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调整为10万/月(30万/季)新政
01
新政后开具新政前的发票是否征税?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纳税人已经在相应的属期完成申报,且未开具发票的,可以在2023年1月及以后补开发票,补开发票适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所属期间的相关政策,且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具体时间。
02
小微企业但是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该政策吗?个体户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吗?
答: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月(30万/季)新政享受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月(30万/季)新政。
03
开专票能不能享受月不超1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开具专票销售额部分不能享受月不超10万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减按1%征收新政
01
现在代开上个月(2022年12月)的普票,税率只能选择1%吗?上个月已经发生的收入,也申报在第四季度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12月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征收率为3%,且已经在2022年4季度申报表中体现该笔销售额,现在可以代开免税普票,同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12月。
02
一月初已经开了40万的3%普票,到时候可以按1%申报吗?
答: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3年1月份的,可以在申报时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政策进行申报。
03
自然人1月1日-1月9日代开的免税发票怎么处理?
答:此期间自然人代开的免税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后的,纳税人应退回免税发票全部联次作废重开,或者纳税人取得购方有效证明,红冲原免税蓝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04
开了3%普票如何申报?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2023年1月份的,可以在申报时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政策进行申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三、生产性生活性纳税人加计抵减新政
01
电子税务局是否还没有2023年加计抵减声明办理模块?
答:电子税务局已经升级完毕,设有对应办理模块。您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全程线上办理。
02
生产性和生活性纳税人的适用范围分别是什么?如何区分生产性和生活性类纳税人?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3
现在的加计抵减的享受条件是否有所变动?
答:现在的加计递减政策的适用范围跟之前相比没有变动,但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递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递减政策的声明》,生活型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递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递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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